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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日,真依达(微信公众号:真依达)获悉,因拖欠绩效工资及加班工资,员工张某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,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(2018)苏园劳终2188号仲裁裁决书,判决蜗牛公司向张某支付2018年1月至10月绩效工资14400元及加班工资3025.86元。
2019年2月,蜗牛公司向张某支付了两笔劳务报酬。
2019年3月22日,张某向蜗牛公司反映,因公司超时工作、克扣加班费、克扣工资、强制调动工作等情况,自3月29日起其与蜗牛公司解除劳动关系,要求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。
张某不服仲裁裁决,在法定期限内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蜗牛公司提交的《重生之刃》项目审计报告显示,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《重生之刃》项目累计亏损851.88万元。
蜗牛公司提交了《绩效工资支付细则》,其中第三条规定,亏损1000万元>项目收入绩效≥亏损750万元的,扣发75%的绩效工资。该细则已于2019年1月22日经公司第三届三次职代会讨论通过,并于同日在公司灯塔网站公布、公司公告栏张贴。
张先生认为绩效考核制度不合理、不合法,作为研发人员,他只需要按时按质开发出产品,并不需要对蜗牛公司整个项目的盈亏负责。
仲裁庭审中,张某对《细则》审批的民主程序没有异议,但认为即便内容合法,也不能追溯适用,该制度于2019年1月22日生效,审计报告显示的亏损是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的业绩考核,不能追溯适用。